延續上篇「無意義本身有意義」,此篇目的為討論意義本身之定義以及意義之意義
定義部分:
「意義」的定義:解釋、意思。
「解釋」的定義:解說或註解文字、對事理的分析說明(與意義較不相關)。
「意思」的定義:意旨(偏向文學上概念)、思想(偏向哲學上概念)、理念(在此解釋不恰當)、敬意(不恰當)、趣味(不恰當)、意義(與意思相同 不予採用)
因此「意義」的定義大約為:解說文字(詞)、近似文學上的意旨、近似哲學上的思想。
「定義」的定義:對於事物所設立的正確解釋或規以肯定的界說。
定義部份到此結束,當然也可以提出「事物」、「設立」、「解釋」、「肯定」等等定義,但這與本文之意義不合在此不予討論。
無意義本身之意義在前文「無意義本身有意義」已討論過,意義本身之定義也在定義部分加以解釋清楚,則意義之意義也可以定義之意義來解釋。
附帶概念性一提:在討論定義的部分時眾人皆只能約略的語詞加以解釋,難免會有些許偏差是無法趨近完美的,因最能完美解釋原詞之定義之詞即為原詞本身,在便是原詞存在之意義。
此概念在「所有名詞皆為代名詞」一文中已有類似的解釋,只為加以延伸更平易近人。